【導語】:為落實《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對特色人才的生活保障,明確申辦及管理規定,給予特色人才生活補助,特制本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東府辦〔2021〕5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特色人才的生活保障,明確申辦及管理規定,給予特色人才生活補助,特制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特色人才是指依據《實施辦法》,獲認定、評定或經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議”確定的東莞市特色人才,含2022年1月1日前獲認定、評定或“一事一議”確定,且2022年1月1日后已辦理換領特色人才證書的東莞市特色人才。
第三條 補助資金,按屬地原則,由市財政和特色人才所屬園區、鎮(街道)按照3:7[市財政30%,園區、鎮(街道)財政70%]比例分擔。其中,屬市屬事業單位人才的補助,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生活補助事項,研究解決申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特色人才的認定評定,特色人才庫的建立和日常管理,補助申辦的公告發布、復核、補助名單形成、市級資金預算決算編制及市級資金下達等工作。
園區、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補助申請的受理、初審、編制本級資金預算決算,會同園區、鎮(街道)財政分局撥付市級及本級補助資金。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審核、批復市級資金預算決算,按規定辦理資金指標下達。
園區、鎮(街道)財政分局負責按規定審核、批復本級資金預算決算,按規定辦理資金指標下達,會同園區、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撥付市級及本級補助資金。
第七條 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等部門對申請人及所屬工作單位進行安全信用審查,核查是否存在不宜享受生活補助的情形。
第三章 補助條件及標準
第八條 補助條件。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后,連續在我市工作滿12個月,至申請生活補助時仍在我市工作。工作情況以在我市單位繳納養老保險和個人工薪所得稅情況為準。
采用柔性引進的特色人才,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當月(含)至申請生活補助當月(含)的期間須滿12個月,且期間應符合相應在莞工作時間要求[特級人才每年達到6個月(含)以上,其他類別人才每年達到9個月(含)以上]。
第九條 補助標準。特色人才生活補助按以下標準分5年逐年遞增發放。申請人需連續5年每年遞交申請一次。因申請人或其所在單位原因中途未提出申請的,相應年度的生活補助不予補辦。
人才類別 | 生活補助標準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
特級人才 | 50000元 | 60000元 | 70000元 | 80000元 | 90000元 |
一類人才 | 40000元 | 50000元 | 60000元 | 70000元 | 80000元 |
二類人才 | 30000元 | 40000元 | 50000元 | 60000元 | 70000元 |
三類人才 | 20000元 | 30000元 | 40000元 | 50000元 | 60000元 |
四類人才 | 10000元 | 20000元 | 30000元 | 40000元 | 50000元 |
第十條 特色人才已享受我市相同類型生活補助政策的,在發放生活補助時,按“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
特色人才在領取生活補助期間獲認定、評定為更高類別特色人才的,按最高類別調整生活補助標準,對已發放的生活補助,不再補發差額部分。
第四章 申請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生活補助申請采用限期集中受理方式進行,具體程序如下:
(一)公告發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特色人才生活補助年度申請公告,通過其門戶網站進行發布。
(二)個人申請。特色人才下載并填寫表格,連同申請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并加具意見后,按要求向屬地園區、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
(三)初審。各園區、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在受理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將通過初審的申請人名單匯總,連同申請材料報送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通過初審的申請人名單及申請材料進行復核。
(五)安全信用審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通過復核的申請人名單征求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東莞市稅務局等有關部門意見。
(六)形成補助名單。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安全信用審查各部門意見,并結合各部門意見形成補助名單。
(七)資金撥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
將補助名單和市級資金下達至各園區、鎮(街道),由各園區、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園區、鎮(街道)財政分局將市級和本級資金撥付至申請人賬戶。
申請不通過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特色人才申請生活補助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材料名稱 | 要求 |
申請表 | 所在單位加具意見和蓋公章的《東莞市特色人才生活補助申請表》 |
身份證明 | 特色人才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或港澳臺來往內地(大陸)通行證 |
工作情況材料 | 成為特色人才后在我市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記錄(通過內部核查,無需提交)、在我市繳納非零申報的個人工薪所得稅納稅記錄(不可一次性補繳)及勞動(聘用)合同 |
銀行儲蓄卡 | 銀行儲蓄卡,該銀行儲蓄卡需為一類賬戶 |
備注 | 首次申請的,須提交上述全部材料。 非首次申請的,只需提交申請表、納稅記錄,如特色人才類別、身份信息、工作單位、工作地點、申領生活補助的銀行賬戶發生變更的,則需提供相應變更后的材料。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在年度申請公告進行調整。調整后如與本細則規定有所不同的,以當年度發布的申請公告為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特色人才提供或填報虛假資料或信息申請生活補助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駁回其生活補助申請,并撤銷其特色人才認定、評定結果,追回已發放待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自行為被作出處理之日起5年內,申請人不得享受我市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四條 特色人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再享受本補助政策,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撤銷其特色人才認定、評定結果: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職業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記錄,或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報財政扶持資金、各類人才計劃或科技項目,或在從事學術、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三)存在刑事犯罪記錄。
(四)不在東莞工作[獲特色人才評定認定(柔性引進人才除外)當月(含)起,未在莞單位繳納養老保險及個人工薪所得稅累計超過3個月的,視為不在東莞工作。屬柔性引進人才的,須每年在我市用人單位工作時間達到9個月(其中特級人才6個月)以上(含),否則視為不在東莞工作]。
(五)其他不應當享受本補助政策的情形。
第十五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存在以下規定情形之一,且申請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或者擔任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該申請人不再享受本補助政策:
(一)在申報財政扶持資金、各類人才計劃或科技項目,或在從事學術、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二)存在刑事犯罪記錄。
(三)近3年內有被限制開展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單次罰款10萬元(含)以上行政處罰,或一年內有三次(含)以上罰款1000元(含)以上行政處罰等違法記錄的。
(四)其他不應當享受特色人才生活補助政策的情形。
第十六條 特色人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暫緩享受特色人才生活補助政策:
(一)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
(三)其他應當暫緩享受本補助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實施辦法》實施期屆滿前消除的,可繼續申領生活補助,可根據申請記錄一次性補發生活補助。如上述情形在《實施辦法》實施期屆滿時仍未消除的,將不再享受特色人才生活補助政策。
第十七條申請人所在單位存在以下規定的情形,且申請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或者擔任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該申請人暫緩享受特色人才生活補助政策:
(一)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
(三)存在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失信記錄的。
(四)其他應當暫緩享受特色人才生活補助政策的情形。如上述情形在《實施辦法》實施期屆滿前消除的,可繼續申
領生活補助,可根據申請記錄一次性補發生活補助。如上述情形在《實施辦法》實施期屆滿時仍未消除的,將不再享受特色人才生活補助政策。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指的屬地,以特色人才繳納個人工薪所得稅屬地,或當前所在單位納稅屬地,或在我市創辦的單位屬地(優先采用繳納個人工薪所得稅屬地)確定。
第十九條 特色人才在領取生活補助的5年內屬地發生變化的,以申請時的屬地確定分擔當期的生活補助資金的園區、鎮(街道)。
第二十條 本細則所指的市屬事業單位,以市財政局確定的名單為準。
第二十一條 特色人才(柔性引進人才除外)在莞工作情況,以在我市單位繳納養老保險和個人工薪所得稅情況為準。
其中,申請人在申請認定評定特色人才過程中,已獲同意可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特色人才認定評定規定的工作情況材料的,在申請本細則規定的生活補助時,可繼續沿用相同類型的材料替代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情況材料。
第二十二條 依據《東莞市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務實施辦法》(東府辦〔2021〕54號),經市政府確認獲得我市配套服務資格的人才,參照本細則規定申請生活補助。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首次補助申請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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